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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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三十三條,共列舉了四種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其中,仲裁、訴訟是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在具體約定時應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

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對於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利益的保護非常重要,在約定上需注意:仲裁和訴訟只能二選一;仲裁協議約定要明確、具體;合理選擇訴訟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在合同糾紛中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糾紛中訴訟時效是3年。

(一)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時訴訟時效的起算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張權利時,即為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債權人所應知,訴訟時效當然應從此時起算。當然,如果債權人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寬限期)的,訴訟時效從準備時間(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二)關於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關於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按每筆相對單獨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

(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則保證期間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讓位於訴訟時效,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此開始計算。

(四)合同無效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合同無效,但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合同無效而將合同作為有效合同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訴訟時效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關於合同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五)合同解除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還原物,因該物權返還請求權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時產生,其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為合同解除生效之時。因解除合同,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當事人未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其起算點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

(六)起訴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自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即發生,而不是送達給相對人之時。

(七)撤訴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撤訴,應視為自始沒有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如原告未預交受理費,法院按撤訴處理,訴訟時效不中斷。但起訴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情形,因非當事人之意志,與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決定撤訴不同,如果起訴狀已送達給相對人的,可視為向相對人主張權利,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八)公告催債、口頭催債、信函催債、單方面行動是否產生時效中斷在債務人分散且眾多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有關司法解釋有條件的確認了以公告形式主張權利具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以口頭形式催告的情況下,只要有證據予以證明,同樣應當認定其效力;在書面催告的情況下,義務人的傳達室、收發人員簽收,或其工作人員簽收即可發生效力,而無需法定代表人簽收或加蓋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形式郵寄催告函的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明義務人收到了郵件,可以推定該郵件系主張權利的函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中如果可以更好的處理好雙方的糾紛,那麼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要約定好,不僅有違約的責任,以及還有處理的方法,只有確定好之後在處理的過程中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所以,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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