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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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八條共列舉了四種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其中,仲裁、訴訟是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在具體約定時應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
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對於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利益的保護非常重要,在約定上需注意:仲裁和訴訟只能二選一;仲裁協議約定要明確、具體;合理選擇訴訟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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