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物權編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合理的價格轉讓、已登記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二、善意第三人能取得房產嗎
不可以。
1、共有財產的轉讓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2、關於善意第三人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概念:善意取得。一般情況下,不動產受讓人如果從無處分權人處購得不動產,所有權人是有權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別要件的情況下,善意受讓人卻可以對抗所有權人而不必返還房屋。那麼什麼情況是屬於法律所指的特別要件呢?
(1)受讓方受讓時為善意。通俗的講就是受讓時不知情,從案例中我們得知作為第三人的李某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並不知道該房產屬於王某及張某的共有。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如果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位時,就有可能存在轉移財產的嫌疑。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制度之一,此時是為了保護我國的交易市場的安全性以及交易的第三方的合理的信賴保護,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