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金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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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民法典中的違約金最主要的性質是違約賠償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那麼違約金的適用就可能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發生衝突。從法理的角度上講,法律責任是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違反其他的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從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上來分析,大致可以分為三種:一是侵權責任,也就是違法行為。比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知識產權、或者精神權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二是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履行一定法律關係中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三是法律規定,一般是指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以上的三種法律責任是隸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但有時也會隸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而對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或同一個法律關係有時可能發生法律責任的競合。也就是説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有可能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產生,而這些法律責任之間有可能相互衝突。這就涉及到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而對於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説應按重者來處理。

合同法違約金的性質是什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知,違約方賠償損失也僅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為原則,但並不支持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説,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是一致的,適用違約金,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時候,就是懲罰性違約金;在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害時,違約金就是賠償違約金。既然是賠償違約金,就應當與違約的損失賠償責任相結合。結合民法典所確定的原則是:

1.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原則上應當按照約定違約金執行。

2.當事人如果所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話,非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因為違約金具有損害賠償的性質,只要低於所造成的損失,就應當予以彌補。

3.當事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

在《民法典》中有規定當事人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是需要承擔損失賠償的,也就是因為違約導致的損失需要賠償,具體的金額雙方可以依據合同中的違約條款來履行,沒有違約條款的,可以雙方協商具體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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