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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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法定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1、不可抗力。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 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民法典》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二、免責事由適用的意義是什麼?

當事人任何一方的過錯,都將產生違約責任,而不能使當事人免責。由於免責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據責任構成要件所作出的責任成立的判斷,所以,它實際上是對歸責事由和責任構成要件適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即使債權人遭受了損害,但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發生是沒有過錯的,不應使其承擔責任。不可抗力的出現否定了債務人具有過錯的推定。

實踐中,因各種交易行為種類繁雜,往往又具有自身的特點,有關不可抗力的內容和範圍則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規定,當事人往往採用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具體列出各種不可抗力事由和範圍。法律也未禁止在合同中以約定形式出現。其目的便是通過當事人設定不可抗力條款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所致的風險,並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未來出現的風險,同時為正確認定責任,明確法律後果起明示作用。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一些免責條款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是説在發生這些情形的時候,即使沒有履行合同當中所規定的義務一般也不需要承擔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主要就是因為這類行為是有一定的免責效力的,比如説存在着不可抗力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已經簽訂了具體的免責條款情形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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