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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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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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合同法》雖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但並不意味着違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其違約行為負責。在法律規定有免責條件或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情況下,違約方也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或只承擔部分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三種: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災、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因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時包括戰爭行為;第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合理損耗

《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能證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是貨物本身的白然性質或合理損耗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免責事由意在平衡承運人與貨主間的利益關係,由貨主負擔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合理損耗所導致的損失。

(三)債權人的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由於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的確存在,主要包括有不可抗力、合理損耗等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其中有一方違約,另一方或幾房有權利追究其違約後的法律責任。另外即使存在免責事由,也要有相關材料加以證明方可成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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