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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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是什麼?

採取補救措施的含義。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二)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三)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通説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

(四)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對此擔保法做了專門規定。《民法典》第586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經營者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是屬於違約情況,法律上明確規定,經營者簽訂合同後,合同雙方就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條款來履行有關義務,拒不履行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也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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