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協議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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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變更協議的內容有什麼

合同變更協議的內容有什麼

合同號:12344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甲乙雙方於某年某月某日簽訂了 (合同名稱) 合同(合同號:12344,下稱“原合同” )。

由於謀原因,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對原合同內容作出如下變更,並由雙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條款,現修改為某某。

2、原合同條款,現修改為某某。

3、刪除原合同條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變更的內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仍然適用,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某某(蓋章)

乙方:某某(蓋章)

法定代表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合同管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合同管轄法律規定有如果是因為合同糾紛而進行提起的訴訟,一般由被告當地法院進行處理。加工承攬合同一般有加工地當地法院進行處理。同時財產租賃合同一般也是由租賃使用地點當地法院進行處理。跟鐵路運輸有關的合同糾紛,都由鐵路運輸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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