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法26條第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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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合同法26條第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我們的生活中,許多人對勞動法不是太瞭解,更不清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條的內容是什麼。那麼我們今天來對這個法律條例進行一定的瞭解,這也對我們的知識面的拓展有一定的幫助。違反勞動合同法26條第二條的內容是什麼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違反勞動合同法26條第二條規定會致使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若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屬於禁止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約定的內容。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則。通常表現為,勞動合同簡單化,法定條款缺失,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等霸王條款。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

有些單位為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採用欺詐的行為,讓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好在應付勞動年檢(社保年檢)或者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填寫內容,這樣做確實能規避一些法定責任。但有些條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如: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加班沒有加班費、發生工傷以後,勞動者自己負責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無效或者部分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是一個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一項法律,對這個法律內容有了認識,在處理勞動合同的問題時,自身就具備一定的知識水平,能夠更好的處理問題。通過認識違反勞動合同法26條第二條的內容,對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的問題有了瞭解,在與用人單位解決相關問題時,能夠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合理的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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