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融資租賃的有關內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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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編融資租賃的有關內容有

民法典合同編融資租賃的有關內容有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4、取回權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賃期間屆滿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重大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當然也可以取回。

5、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目的時的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6、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這是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即出租人擔保標的物不被第三人(出賣人等)所追奪,不被第三人所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張知識產權)。

7、對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責。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在物品租賃給對方進行使用的過程中,如果承租人並沒有徵得同意,而是擅自將租賃物轉讓給其他人使用換得利益的,這種情況下之前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就可以單方面解除。

以上就是對《民法典》的出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規定的相關解釋。如果承租人未在出租人的許可下,擅自利用出租物進行轉讓給第三方甚至利用其進行投資獲得相關利益,則出租人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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