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與工資一併發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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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與工資一併發放嗎

當公司員工與公司建立了競業限制的關係後,員工就有責任對公司的某些事物進行保密,但同時公司都會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的,一般情況下都是承諾會發放相應的補償金,但是有些員工會有疑問就是競業限制補償金與工資一併發放嗎?大家一起跟隨本站小編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與工資一併發放嗎?

不一併發放。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只能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合同後給予,如果在事先給付的費用,是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自行確定。但是平時支付的費用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在工資中劃出一部分作為保密費或競業限制的做法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國家對工資是有嚴格規定的。

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單位可以與相關勞動者約定是一次性支付,還是按月支付,而具體的補償金數額,也是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的,這點上面法律是沒有做出強行規定的。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怎麼領取?

(一)根據國務院轉發的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同時,在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費不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確需特殊保護,建議將保密費單列作為企業的一項獨立費用支出。

3、有關限制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很明確地説“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説,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只能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合同後給予,如果在事先給付的費用,是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但是必須要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之後如果用人單位允許了那麼員工在發放工資的時候也能領取到相應的補償金的。但是能夠一次性支付這就有待商榷了,最好是由雙方進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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