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的重大認知誤解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一、對合同的重大認知誤解規定是什麼?

對合同的重大認知誤解規定是什麼?

1、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被合同雙方據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後才發生的事實。

2、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3、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二、重大誤解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對合同性質的誤解時,如果是一種事實上的錯誤,則使設定的權利義務與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明顯不一致。如果對合同性質理解錯誤,並不危及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的實現,則合同仍可成立。如雙方由於缺少法律知識,將定作合同誤解為買賣合同,這種誤解,一般是共同誤解。這種誤解既不能認定為導致合同撤銷的重大誤解,也不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因為,這種誤解通常只是對合同的“名義”理解錯誤,對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實現,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影響。

關於對標的是否存在的認識錯誤。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誤以為標的存在,待到後來,才發現標的並不存在。對此種情況在法理上有兩種認識,一般認為,標的自始不存在,合同應按無效處理,因為標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無從發生;另一種觀點認為,標的自始不存在,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標和基礎,按合同不成立處理為佳。將標的自始不存在視為合同無效比較好些。雖然標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經存在,故可將這類合同視為成立。因為標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給付不能完成,雙方的交換給付成為不可能,從此觀念出發,認定合同無效,在法理上尚能圓通。重要的問題是標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認定為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理由很明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被撤銷前是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標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產生履行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147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基於重大誤解所實施的一些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但是對於重大誤解是需要非常準確的認定的,在這裏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認定的具體內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