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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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
1、認識的誤解:是指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內心表達意思存在缺陷,雙方產生的認識錯誤。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溝通、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內容的誤解: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比如地域差距,中國的語言博大精深,同一個詞語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樣,給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訂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誤解,不過,還有個限制條件,這個重大誤解的內容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
範圍為: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2、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
3、對合同標的物的誤解。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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