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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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時限。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即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侵權行為超過兩年的,沒有人舉報,也沒有再犯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不再查處。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限。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時限。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限。如果勞動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5、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者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竟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勞動者違約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在培訓期間,員工和單位之間約定培訓服務期的義務,若員工存在違反義務的情況,需要支付賠償金。第二種是競業限制中約定違約金,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競業協議,若違反協議中的規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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