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中欠條的效力問題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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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中欠條的效力問題有什麼?

合同糾紛中欠條的效力問題有什麼?

欠條是借貸關係的書面憑證,是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證據,債權人可以依據欠條主張權利。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作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欠條,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債權人已經交付了貨物,債務人尚未支付貨款,是買賣雙方對交易過程和貨款數額的一種確認,作為證據的“欠條”效力可以得到認定,債權人可以憑欠條向債務人主張清償貨款。

二、合同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遞交起訴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欠條是借款的書面憑證,而借款合同出現糾紛,起訴時需要先遞交起訴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起訴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證據清單及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後決定受理的,會予以立案,下達審判通知單,通知原、被告的開庭時間,開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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