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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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因違約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賠償金的協議條款。有助於約束雙方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義務。但在實踐中,違約金條款在合同終止時的效力存在爭議。

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問題

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終止後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性質,請求賠償,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不是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形式。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和解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很容易懷疑違約賠償金條款在合同終止後是否仍然適用。在實踐中,以下是這方面的確定規則:

(1)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案件級別

合同解除不明確的,守約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件要求賠償違約金。

(2)司法政策文件一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當前形勢民事和商事合同若干問題的第8條》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8條(第2009-40號法律)。合同的“合同終止後,當事人聲稱違約金的條款繼續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和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應結束,合同中的結算和結算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力。可以看出,指南已確認違約賠償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由於合同終止而不會損失。

(3)在司法解釋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2012年第8號法律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違約解除買賣合同的,守法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約定的違約行為超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第一百條合同法》,處理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違約金條款和合同終止可以共存。

以上是對合同終止時合同違約金條款效力的瞭解,合同終止後仍可適用違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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