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糾紛後合同效力糾紛立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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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糾紛後合同效力糾紛立案規定是什麼?

買賣糾紛後合同效力糾紛立案規定是什麼?

買賣糾紛後合同效力糾紛立案規定是需要由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也就是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訴訟請求,可以説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應該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1、無效合同的無效是一種確定的事實狀態,不必有人主張其無效,也不必確認其無效,其本身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

2、對合同是否無效有爭議的,當事人有權主張其無效並加以確認。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確認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機關等其他主體行使,而不僅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才有權行使。

4、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一般來説,沒有權力主張該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也不能主動宣告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糾紛的民事糾紛性質,決定了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不能隨意主張合同無效,除非該無效合同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5、行政機關在一定的場合下,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由發生爭議的當事人自己來確認合同無效,還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審理或仲裁,或者請求其他主體以仲裁人的身份確認合同無效,都是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因而,如果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對合同糾紛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則可以以中間人的身份對糾紛進行調解,並對合同是否無效作出確認。

在當地的社會一旦產生了買賣合同糾紛的話,那麼可以通過私底下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是這類型的合同可能大多數人沒有辦法調解成功,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可以選擇訴訟處理,必須當事人自己提交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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