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這個合同提存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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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提存有何效力

一般這個合同提存有何效力

(一)提存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1)提存僅發生對於債權人請求的抗辯,在提存人喪失提存物之取回權時,其債權才溯及於提存時消滅。

(2)因提存而債權當然消滅。

(3)提存只能因合法原因並經法定程序進行,因此,在提存後,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終止。債務人不再負擔該債務,不再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毀損的風險責任。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在擔保提存中,根據合同的約定,擔保人可將擔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構,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條件成就時,提存機構根據雙方的約定,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或退還擔保人。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證債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二)債權人與公證處之間的效力。

辦理提存公證之後,在債權人與公證處之間形成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獨立享有提存公證所設立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在規定期間請求公證處交付提存物,同時須承擔提存費用及風險。公證處則負有保管提存物的義務。

二、提存人與公證處之間的效力

提存人一般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的代理人。提存人與公證處是實施提存行為的當事人,因而提存人發現提存錯誤或提存原因消失時,得撤消該行為,取回提存物

我國民法典》未明確規定債務人的取回權問題。有種觀點認為:若提存有效成立,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也不同於一般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使債權人放棄或者喪失請求權,提存人也不能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權。

但《提存公證規則》第26條規定:“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提存原有的效力即消滅,債務人的債務同時回覆。

在擔保提存中,根據合同的約定,擔保人可將擔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構,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條件成熟時,提存機構根據雙方的約定,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或退還擔保人。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證債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合同的提存就是指這個債務人由於一些原因導致這個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在我國的《民法典》中對這個提存的規定是要以清償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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