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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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什麼
一般來説有以下三種方法:
1、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雙方比較滿意的協議。
2、在商事仲裁委員會進行商事仲裁
如果合同雙方達不成協議,則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3、到法院訴權訟。
如果雙方協商或經過工商行政部門調解不成的,可以選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一十六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九百一十七條 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八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