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倉儲合同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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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倉儲合同糾紛怎麼辦?

有時候,在生意來往中有些人要將貨物託人保管,那麼就要簽訂倉儲合同。簽訂倉儲合同時稍不留心,可能就會出現意外,這時候存貨人就會與保管人不可避免的產生糾紛,或者保管人在保管過程中不慎損傷物品,也會讓雙方產生矛盾。那麼,遭遇倉儲合同糾紛怎麼辦?下面小編為您蒐集了一些關於遭遇倉儲合同糾紛怎麼辦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釋義】

《合同法》第381條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收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有自己的特殊特徵,同時又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因此,《合同法》第395條規定,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管轄】

倉儲合同糾紛的管轄,目前法律沒有特殊規定,適用關於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倉儲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20章。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倉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營業資質的人,即具有倉儲設施、倉儲設備,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

(2)倉儲合同的標的物僅為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4)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儲存、保管的義務,存貨人承擔支付倉儲費的義務。

(6)倉單是倉儲合同的憑證。

遭遇倉儲合同糾紛怎麼辦? 第2張

所謂倉單,是指出於方便存貨人取回或處分其倉儲物的目的,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是一種有價證券,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也可以用於出質。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雖然都是保管人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兩者在法律意義上有着重要不同之處,主要區別在於:

(1)合同成立條件不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

(2)合同是否有償不同。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具有營利性質;保管合同存在有償和無償兩種情形。

(3)保管人的資格要求不同。倉儲合同要求保管人是倉庫營業人,保管合同對保管人資格無特別要求。

(4)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構成違約不同。對倉儲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後,存貨人不將貨物交付給保管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保管貨物都構成違約;而在保管合同巾,當事人雖然達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但此後寄存人沒有將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對寄存人交來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都不構成違約。

遭遇倉儲合同糾紛怎麼辦? 第3張

(5)保管人對保管物的驗收和賠償責任不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人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在驗收時發現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認真驗收,致使人庫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在保管合同中,對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應由寄存人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致使保管物受損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保管人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的責任不同。在倉儲合同中,如果造成倉儲貨物毀損、滅失,除了出於倉儲物品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原因之外,保管人均應對保管不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視保管為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有償保管的,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保管的,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則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實簽訂倉儲合同本身就是在進行物品保管時讓雙方明確自身的義務和責任,在發生意外情況時,還有補救的餘地。在制定倉儲合同時和簽訂的流程過程中都要注意以上意外情況,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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