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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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在實踐中,導致租賃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的主體,既可能是出租人,也可能是承租人,那麼,它們各自會導致哪些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產生呢?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下吧。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延伸補充:

租賃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賃合同是一種具有確定期限的合同。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的特徵,不能永久使用。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情形的法律解答。需要説明的是,以上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一方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至於具體違約責任是什麼形式,可以由租賃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及時聯繫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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