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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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在房屋預售和現房銷售的買賣合同在房屋主體結構出現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房屋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2)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請求解除安置協議。但這種安置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是在內容上必須,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是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安置協議;第二是該補償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協議中有明確的位置、用途約定。另外必須是拆遷人將該補嘗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3)開發商將商品房出賣後,又將同一房屋進行抵押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買受人還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但是在這樣的情形下,一個重要的約束條件是,必須是在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

(4)開放商將同一房屋出售給兩個以上的消費者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在此時買受人也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約束條件是,必須是在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的規定沒有進一步設定關於合同目的實現的條件限制,容易為消費者濫用。

(6)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對於這一條不能濫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實現為限制。

當事人只要發現自己的房子出現了以上的情況下的話,應該儘快的聯繫房子的開發商接觸購房合同,避免為自己造成更多的損失。並且當事人還可以向開發商索要一定的賠償以及違約金,遇到這種情況要求賠償的話法院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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