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確認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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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確認解除的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3、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5、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7、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8、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9、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0、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11、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房屋買賣合同確認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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