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夥合同糾紛可以訴前凍結賬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7W

一、發生了合夥合同糾紛可以訴前凍結賬號嗎?

發生合夥合同糾紛可以訴前凍結賬號嗎?

發生了合夥合同糾紛可以訴前凍結賬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如何解決審理合夥糾紛案件的程序問題

(一)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併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併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儘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審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審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審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審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很多人可能對於訴訟過程當中和訴訟之前的財產保全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這主要就是為了防止自己的利益遭受到他們的損害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可以提出申請,然後由人民法院作出相關的決定,但是是需要提供書面的申請書,還有就是擔保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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