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管轄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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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合同履行地,適用於除民訴法解釋特殊規定的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網絡買賣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買賣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管轄怎麼確定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特殊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並不矛盾。只要你們的合同不屬於“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範圍即可。協議管轄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需以書面形式約定,口頭協議無效。

(2)只能就合同糾紛約定;

(3)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進行約定;

(4)協議管轄法院的範圍只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5)不得變更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6)協議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協議不明或協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但很多人不知道如何找到合適的法院進行起訴。實際上,法院管轄的問題需要根據履行地來確定。如有實際演出地點,可直接根據實際演出地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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