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使用商鋪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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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償使用商鋪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無償使用商鋪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店鋪基本情況乙方無償使用甲方坐落在的店鋪,建築面積為平方米,用於經營。

2、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甲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使用期間,應當妥善保管店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甲方隨時可以解除本協議。

(2)使用期內,出現店鋪質量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及時維修。

4、乙方的權利義務使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衞、店鋪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協議解除

(1)在使用期內,甲方將乙方使用的店鋪出租(賣)給第三人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在使用期內,甲方解除本協議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6、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向店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7、其它

(1)本合同一式二份,共二頁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償的使用店鋪就需要雙方簽訂合同來保障雙方的利益,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店鋪的實際情況,以及還有雙方使用情形來進行協商,只要合同中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同時也不違背法律的條款,那麼就可以確定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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