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糾紛還能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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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登記糾紛還能辦嗎?

不動產登記糾紛還能辦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二、不動產交易登記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需要攜帶原件驗證,留複印件辦理;

3、不動產權屬證書,需要攜帶原件;

4、契税完税或減免契税憑證和增值税等完税證明,需攜帶原件;

5、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

6、不動產測繪資料,包括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樓層分層分户圖等有關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的證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需提供土地出讓相關資料及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材料。

三、不動產登記糾紛包括什麼類型?

不動產登記糾紛具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首先就是物權登記上的糾紛。除了國家所屬的自然資源之外都需要及時的進行登記,在登記之後就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沒有登記則不能發生效力。其次就是異議登記糾紛。如果權利擁有者認為在進行不動產的登記過程中發生了錯誤的話,在出具相關證明之後是可以要求相應的機構進行及時的更正的。最後就是虛假登記糾紛。如果當事人提供了假的登記信息的話,造成影響之後還需要對於他人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不動產登記糾紛在發生之後,還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解決。首先,需要找到有管轄能力的法院。一般情況下在發生糾紛之後,需要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可以通過正當的流程和方法進行解決。其次,需要在糾紛處理的過程中注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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