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新房主是否應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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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新房主是否應繼續履行合同?

一、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新房主是否應繼續履行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新房主是應繼續履行合同的,

1、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合同對於買受人繼續存在,承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無須另外成立租賃合同,買受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時與承租人產生租賃合同關係,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其他約定,買受人要一併遵守。

2、所有權變動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審判實踐中,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租賃合同的主體變更,主體變更的時間點為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之規定,該時間點為房屋權利變更登記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時。

3、移轉於買受人的權利。轉移權利的範圍為租金請求權;承租人提供的擔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證金等;合同終止權。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轉而受影響,獨立存在。

4、移轉於受讓人的義務。租賃物繼續由承租人使用收益,買受人負有使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持符合約定的用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買受人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在買受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後果

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買受人是否知悉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關係,不影響承租人的租賃權。但是,買受人不知道標的物上存在租賃關係,損害了不知情買受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善意的買受人可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合同。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在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返還於出租人以前,原有的租賃關係仍對其存在。

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後果

出租人不再具有出租人的身份,無權以出租人名義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也不得行使合同終止權。

在我們國家合同是不能夠突破對第三人的限制的,這也就意味着原來約束的是誰,那麼以後不能夠超出這個範圍來進行規定,但是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之下的新的房東就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這僅僅是對於租賃者這一類弱勢羣體的租房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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