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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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定金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定金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定金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簽訂合同後反悔,定金可以要回嗎

定金能不能要回來,需要分具體情形:

1、自己違約的,不能要回定金。

這裏也會涉及很多原因,我們以買房為例:

現在買房大多都是通過首付 按揭的方式,實踐中,不乏會出現購房者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買房:

籤合同交定金之後,購房者反悔不賣房;

購房者沒有辦下來貸款手續,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2、屬於對方違約的,可以要回定金。

這裏我們要特別注意,屬於商家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確定對方違約,最基本的依據就是所簽訂的合同,在這裏我們以買房合同為例講解:

在買賣商品房合同中,屬於開發商違約的情形大致包括:

(1)開發商沒有售房資質;

(2)逾期交房;

(3)面積出現誤差;

(4)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5)變更規劃、設計;

(6)房屋質量不合格;

(7)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屬於買家違約的情形大致包括:

(1)買家後悔不買房;

(2)買家貸款貸不下來;

(3)其他買家不買房的情形。

商家違約拒退定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雙倍定金及支付相應利息損失。與此同時,要注意準備一些相關證據材料,比如雙方簽訂的合同、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據、民事起訴狀等。

在當代的社會,簽訂的合同之後,是可以約定具體的定金,也就是為了防止對方反悔所存在的這樣的一種定金的罰則。這在《民法典》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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