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相關法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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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相關法條規定是什麼

行紀合同相關法條規定是什麼

法條規定是: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是對委託人支付報酬義務的規定。

1.請求報酬的權利

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託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有以下幾種情況:

(l)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請求全部報酬;

(2)因委託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託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

(3)行紀人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報酬數額,一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如有國家規定,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原則上應於委託事務完成之後支付報酬,但當事人約定預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約定執行,如果寄售物品獲得比原約定更高的價金,或者代購物品所付費用比原約定低,可以約定按比例增加報酬。

2.行紀人享有留置權

委託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時,行紀人對其佔有的委託物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期屆滿後,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二、行紀合同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的地位在《民法典》中依法確定並獨立存在。

2、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法律活動、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關係與委託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為委託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3、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託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託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

4、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活動,行紀合同的委託人獲得行紀人辦理事務的結果,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5、行紀合同的標的物是行紀人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該結果是委託人的委託,即行紀合同的標的物。

6、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範圍僅限於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內容。

根據相關的規定,行紀人擁有請求報酬的權利以及留置權,行紀人在留置委託是已經經過合理期限的催告,但是委託人仍然預期不履行支付報酬,那麼行借人就可以行使留置的權利,並且可以對留置的物品進行折價或者是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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