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約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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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約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約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3、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勞動合同終止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勞動合同終止的;

5、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續簽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現在的社會環境就是市場經濟至上,可是,市場經濟當中勞動者所創造的社會和價值是政府及企業不能忽視的,因此,國家或者是企業尊重勞動者的情況下,社會及企業的發展才能建立可持續的健康的發展模式,公私無故不續約就等於是非法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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