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合同怎麼辦?
一、不完全履行合同怎麼辦?
不完全履行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訴訟調解等相關的方式,要求對方立即的履行合同的義務。否則可以追究違約責任。拒絕履行:
1、是一種“毀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拒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
2、是一種“抗辯”行為,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履行自己義務時,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一種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二、拒絕合同履行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拒絕履行的條件:
構成拒絕履行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檢察院拒絕履行法院裁定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存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於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
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並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債務。拒絕履行在債務違反的形態中屬於比較嚴重的形態之一。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其表達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將屆期應當交付的特定物另賣與他人。
合同的履行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之所以雙方願意簽訂合同,就是為了實現合同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其中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當中所約定的義務的話,就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夠實現,因此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