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和實際履行地不一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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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地和實際履行地不一樣怎麼辦?

合同履行地和實際履行地不一樣怎麼辦?

合同履行地和約定地不一致按照合同的實際履行來確定管轄法院。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的確定規則是什麼?

特徵履行地規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説,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徵的標誌點,且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的原則是比較多的,比如説特徵履行地規則,但不管怎麼樣確定,最終的履行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將會直接的影響到管轄法院的確定,約定的合同履行地與實際不一樣,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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