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產孕婦剖腹產誰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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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期,一孕婦要求剖腹產而簽字被拒選擇跳樓的新聞引發了民間的熱議,對於待產孕婦而言,做剖腹產手術的概率還是很大的。而按照醫院規定,做手術必須要有人簽字,表示對手術的風險知曉,那麼待產孕婦剖腹產誰簽字?針對這個社會熱點問題,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待產孕婦剖腹產誰簽字?

一、待產孕婦剖腹產誰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具體請結合本案。

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二、孕婦剖腹產手術如何簽字?

目前根據法律規定,醫務人員實施剖宮產應當首先徵得孕婦本人意見,簽署知情同意書;如果孕婦確實已經意識不清,則應徵得孕婦近親屬的意見,簽署知情同意書。這裏還要注意,如果孕婦情況緊急,發生以下情形:近親屬不明或者無聯繫方式的;有聯繫方式但聯繫不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於患者利益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就待產孕婦剖腹產誰簽字這個問題展開了討論。按照相關條例規定,醫院為孕婦做剖腹產手術必須徵得家屬的同意,這裏的家屬指的是直系家屬,一般情況是由丈夫簽字。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如聯繫不到家屬,而孕婦又面臨難產等風險時,醫院可以優先安排手術,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孕婦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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