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承攬合同是否可以隨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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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承攬合同是否可以隨時終止
民法典規定的承攬合同是否可以隨時終止
承攬合同是不能隨時終止的。
承攬合同是不能隨時終止的,但是定作人享有隨時解除權。《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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