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繼續履行選擇違約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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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繼續履行選擇違約金是否合法?

合同繼續履行選擇違約金是否合法?

合同繼續履行選擇違約金是合法的,違約金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什麼不同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以下不同: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要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為。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3、具體説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為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為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後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合同當中規定的內容是雙方都是神經過自由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的,所以按照全面履行的原則,必須向切實的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存在違約的話,可以退休期違約責任之後繼續要求對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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