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合同是否能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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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後做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和金錢給付性,它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