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並用是否符合規定?
一、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並用是否符合規定?
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並用可以並存。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遲延履行的概述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履行遲延在廣義上包括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狹義上是指債務人的給付遲延。
(一)給付遲延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
其構成要件為:
(1)須有債務存在;
(2)履行須為可能;
(3)須債務履行期已屆滿;
(4)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須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給付遲延的法律後果為:
(1)債權人可訴請強制執行;
(2)債務人賠償因遲延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3)在給付遲延後,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標的物毀損,債務人須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但如債務人能證明縱然沒有給付遲延,損失仍將發生的,則可免責;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二)受領遲延
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
其構成要件為:
(1)須有債權存在;
(2)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3)須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債務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須債權人未受領給付,且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
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依法支付違約金,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得依法自行消滅其債務,如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
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未按照約定期限履行完畢,違約方按照規定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是支付一定的違約賠償金後,經延遲履行還是能夠繼續完成,當事人雙方均表示同意或者在合同相關條款中有註明,可以繼續履行延遲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