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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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簽訂無限期合同被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同意的,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一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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