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才違約合同如何寫?
一、高級人才違約合同如何寫?
高級人才違約合同可以由勞動者、單位協商後確定,但在勞動合同之中,只有如下的條款之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技術人員、與單位協商擬定的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單位為了更好的違約勞動者的行為,可能會在與其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約定勞動者需要向自己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職員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是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情形,勞動者才有可能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