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金和保證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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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違約金和保證金不是同一概念,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違約金和保證金做具體介紹:

合同法違約金和保證金是什麼

1.違約金

從字面我們就可以很明顯的得知違約金即違反違背約定所需支付的金額,進一步也可以理解為因為違約造成他人損失而需支付的賠償金額。所以這裏涉及了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二是違反約定造成損失的賠償金,因此就產生了賠償金額的差異,如果合同約定的金額少於造成了的損失金額的,賠償時可以要求適當的減少,如果是小於造成的損失的,應該在約定金額上適當的增加。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就不及時履行合同內容約定違約金,如果超過期限仍然沒有履行,債權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但是此時的違約金僅針對不及時履行不及時的賠償,賠償之後,還是要繼續履行債務。

2.保證金

保證金也是簽訂合同時的約定,是為了讓合同約定的內容得以有效履行實施而提供的保障行為,為了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覺的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金一般是存入第三方公證機關。保證金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現在合同中,一種存在於債務中,為了對方可以依照約定履行債務而要求對方提供的。出現在三種合同類型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商業合同,一種是租賃合同,還有人説勞動合同中也可以規定,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了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要求勞動者繳納保證金,所以如果你們簽訂合同時,用人單位要求扣除員工一個月工資時,這屬於不合法的行為,可以拒絕,如果已經交了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退還,不退還的,可以去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商業合同和租賃合同約定保證金是合法合規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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