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滯納金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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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典》將廢止。

合同法滯納金的規定有哪些?

在合同中,雙方一般會約定交付貨款的時間。但並不是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可以按期履行合同,在合同一方遲遲未履行自己的支付義務時,另一方有可能會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滯納金。那民法典滯納金的規定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民法典滯納金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中,合同滯納金中不存在的,現在民法典只規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滯納金中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滯納金屬早期時銀行常用的計算遲延還款責任的方式。

二、對違約金和滯納金的解析

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規範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從種類上看違約金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違約金,一種是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預先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按照一定的數額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可以是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約定的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於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後發生的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的損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這一出入是應當允許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滯納金,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税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

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滯納金只存在於税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收費,而這些項目的收取主體要麼是國家行政機關,要麼是國家授權管理公用事業的事業單位。在這些主體與税費繳納主體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是一種縱向法律關係,是隸屬型法律關係。在這裏面,滯納金,就明顯帶有國家公權力的性質。滯納金的存在基礎是國家主權,道德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高於公民個人利益,執行基礎是國家公權力,收取的前提是繳納主體超出法定期限未履行義務。所以滯納金具有懲罰性和國家強制刑性。

在民法典中,僅對違約金、定金等有相關的規定,而合同滯納金則不被法律所支持。也就是説,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即使對滯納金作出約定,但在法律層面是不被承認的。所以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為了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可以約定違約情況下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被違約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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