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根本違約導致的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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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可以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無論是否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只要其致使對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須經過催告即可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是指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以外的其他違約行為,這些行為通常包括:(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履行不能,或即使履行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首先,在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雖然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就不能從合同關係中脱離出來,而且在雙務合同中,還要履行自己的債務,這對非違約方的保護明顯不利。(2)瑕疵履行或不當履行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瑕疵履行只有在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才可解除合同。(3)部分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對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什麼是根本違約導致的法定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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