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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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
當事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對方的不履行行為,拒絕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的抗辯權。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雖然也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是債務的履行是有先後順序,不是同時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不是雙方當事人,而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享有這種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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