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先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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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合同法關於先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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