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贈與合同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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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贈與合同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行使贈與合同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贈與財產交付前的撤銷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外,其他的贈與,贈與人都享有撤銷權,可以撤銷贈與。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從根本上肯定了贈與合同屬於實踐合同的性質和特點。

2、贈與財產交付後的撤銷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後,發生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情形的,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

民法典除了確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同時還確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該法第六百六十四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

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程序民法典並沒有明確贈與撤銷權的行使程序,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徑的隨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間範圍,也容易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局面,因此,有必要區分贈與撤銷權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權性而規範其行使的程序。

因任意撤銷權依贈與人之意思表示,如無一定的條件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國民法多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可以説,此種撤銷雖名為任意,但也不完全盡然。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

綜上所述,主要分為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時間條件是指,贈與的這個物是否沒有被交付或者是沒有轉移登記等等,因為贈與的合同也是要遵循合同時間的,如果沒有時間條件那麼是可以弄虛作假的,範圍條件一般是指帶有公益性質的,一般是救助某地或者其他公益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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