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陰陽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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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簽訂成立之後,當然是能夠順利的生效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對於陰陽合同來講,其效力問題就成了大眾比較關注的內容了。那麼實踐中我們究竟該如何認定陰陽合同的效力呢?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如何認定陰陽合同效力

陰陽房屋買賣合同大家常見到,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轉讓總價款(下分為房屋總價款、裝修補償款)是否為避税行為?若是避税,能否因此確認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為了促成交易,在買賣雙方價格拉鋸戰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議雙方簽訂兩份合同 (俗稱“陰陽合同”):一份是在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納税申報以及過户手續時使用(合同上的交易價格比真實價格要低);另一份則是買賣雙方及中介機構共同簽署的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這份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上籤訂的價格才是真實的交易價格)。如果賣方將房屋的產權轉讓給買方後,買方拒絕按照真實的合同支付購房款,雙方就容易產生糾紛。

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對於前後合同約定的房價不一致的情況,根據後合同優先於前合同的原則,原則上應以後訂立的合同為準。如一方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雙方為規避納税、騙取貸款等,而故意在此後的合同中訂立虛假價格的,因該項變更非雙方變更房價的真實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應予以認定,仍應以前合同約定的成交價履行。判斷時,除由提出異議方承擔舉證責任外,還應結合前後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約定的成交價與市場價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綜合判斷。

高院的規定可推測,規避税收的相關條款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要有相當的優勢證據證明。

另有法院認為,房地產買賣合同應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原被告商定了房屋成交價後為避税而在合同中降低了房價,並不影響雙方商定的成交價達成交易的真實意思,至於雙方做低房價而避税的行為,由税務部門另行處理,雙方買賣關係仍然成立並有效。

筆者認為,買賣雙方倘若在居間合同上約定的轉讓總價款(有下分為房屋總價款、裝修補償款之表述)並不意味着雙方是在規避税收,該項只是買賣意向尚未簽訂必然的買賣合同,產權人尚未作出轉移產權的債之行為,並不能依據合同法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否定居間合同效力。

附:

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條 【無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解釋二中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具體而言,一方面,人民法院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認定合同無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如果違反地方性法規或者行政規章將導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

另一方面,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強制性規定包括管理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管理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規範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由於籤陰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當事人少繳納一些税費,實質上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但這裏我們也只能説是其中的“陰合同”是無效的。更多陰陽合同方面的內容,你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幫助你解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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