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生效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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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係。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不同。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
4.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有差異。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的生效時間與成立時間又是有聯繫的,生效時間不能脱離成立時間而獨立得到確定。
5.合同的解釋適用不同。合同的成立與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之成立,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以使無效的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
合同生效的條件:
(l)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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