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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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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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1、二者所處的階段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訂約過程宣告結束。“契約成立,才有所謂契約生效與契約不生效力問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契約本質上最低限度要求不具備,契約不成立,契約根本無法構成,不發生形式拘束力,無所謂約定內容是否法律上有效的問題。”

2、二者的要件不同

根據學理上的通説,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須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某些合同還須有特別成立要件,如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物之交付等。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本身品質的要求,包括行為能力原則、意思表示自願真實原則、行為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原則。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是指法律對某些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所附加的特殊條件,它實際上僅為合同效力的條件限制問題。如某些法律規定合同須經有關機關的批准或登記才生效,此處的批准登記就是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再次,二者的效力不同。“契約經意思合致而成立時,當事人因而受契約之約束。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説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況,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樣的。有一些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並未滿足生效要件,此時就會出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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