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的區別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的區別是怎樣的

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的區別是怎樣的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合同的訂立,也就不會有具體合同的成立;合同訂立是當事人為訂約而進行相互協商的全過程,而合同的成立僅是締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狀態;合同的訂立可有合同成立與不成立兩種後果,而合同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後果。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係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般的合同在合同成立雙方簽字完成時就已經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雙方都要根據合同的條款來履行合同的義務和權利,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義務與權利,那麼就是屬於違約的一方,需要根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熱門標籤